淮北市相山区装饰建材家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淮北市相山区装饰建材家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淮北市相山区从事装饰、建材、家居行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相山区经济发展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惠黎路任井家园西侧相山区住建局317、31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会员依法经营;
(二)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诉求;
(三)组织交流、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市场秩序;
(五)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六)协调会员之间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七)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统计、标准制定等工作;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九)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入会意愿;
(三)在相山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装饰、建材、家居行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或其不当行为给协会造成声誉损失,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通知的理事会议,视为自动退出理事职务。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须为所在单位的企业法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六)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二条 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负责人履职行为;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负责人名单、会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建工作,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八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算剩余财产。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